导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11届第21号),其中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共计11条规定,自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施对于我国的医疗纠纷的司法实践,是医疗法律中位阶最高的一部,是国家第一次把医疗损害责任上升到全国大法的高度,在立法设定医院和患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操作性更强,更能体现立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自年12月14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坚持崇尚法治、尊重法律、恪守规则的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推动健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长效机制。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难点、争点问题做了较为细化的法律适用规定。是法官、律师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及医疗机构、患者等当事人参与相关诉讼活动的重要指引和参考。
徐某某与北京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民初字第号民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医疗案例(28)侵权责任法第号
年3月27日,徐某某因“发现左胸壁肿物2月余”入北京XX医院治疗,经临床检查诊断为“左胸壁肿物待查”。4月3日,北京XX医院为徐某某行“左前胸壁肿瘤切除术,右侧腹直肌肌皮瓣转移胸壁重建术”。4月14日,病理诊断为“肉芽肿性炎,可见干酪样坏死及多核巨细胞反应,提示结核”。
北京XX医院未做术前鉴别诊断和检查,且术中未做冰冻病理,直接以恶性肿瘤实施手术,给患者造成胸壁和腹壁缺损后果。
判令北京XX医院赔偿医疗费.94元、交通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护理费元、误工费元、残疾赔偿金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北京XX医院负担。
北京XX医院辩称,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北京XX医院在诊疗行为中存在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医疗过失,该过失与徐某某左前胸4、5、6肋骨及胸骨被部分切除存在因果关系。北京XX医院对徐某某上述损害后果负完全程度过错责任。
徐某某左前胸4、5、6肋骨及胸骨被部分切除构成十级伤残。
本案中,经鉴定机构鉴定,北京XX医院在对徐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对徐某某损害后果负完全过错责任。鉴于此,北京XX医院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徐某某合理的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北京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徐某某医疗费.94元、交通费元、营养费元、护理费元、误工费元、残疾赔偿金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0元,以上共计.94元。
肿瘤的治疗与结核的治疗完全不同,北京XX医院仅凭PET/CT检查结果诊断为肿瘤,在胸壁肿块性质不明确的情况下行胸壁肿物切除,显然不够谨慎,手术范围并非治疗需要。
《手术知情同意书》对徐某某左胸壁肿块术前已按恶性肿瘤准备手术,并和患者家属签署了《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知情同意书》,但4月3日术中并未切除少量肿块组织送冰冻切片快速病理,错失了很可能明确诊断机会,致使手术切除范围过大,给徐某某身体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出院诊断仍为左胸壁肿物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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